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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清产办[1997]第12号
颁布时间:1997-05-09
1997年5月9日 沪清产办[1997]第12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贯 彻执行。在这以前印发的有关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所有文件,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再 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工作。在工 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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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办、上海市清产办、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关于本市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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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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