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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
沪府发[1997]23号
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沪府发[1997]23号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清晰、 组织结构完备、运作规范及筹资功能强等特点。为加快本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根据 市政府工作会议部署,现就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发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就总体水平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利润率、资本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及 资产负债率等主要指标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吸纳资金、进行资产重组、优 化资本结构。 根据上海实际,发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受到诸多条件限制,而发展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促使更多的企业改制。因此,当前要改变“重筹资、轻改制” 的倾向,重点放在发展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以提高国有经济整体活力,加快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 二、把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 本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有关 规定,规范审批行为,降低改制成本,创造股权流动的条件,以产业政策和市场为导 向,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为此,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搞活 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融合功能,发挥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 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二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流向支柱产 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三是鼓励企业之间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交 叉持股,吸引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投资入股,优化股权结构。四是加强政策引导,通 过制订《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三、明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形式、审批机关 本市的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职工持股会、自然人,非本市的法人、其他经济 组织和自然人,都可在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要出资形式为货币和实物资产。经股份有限公 司各发起人约定同意,发起人还可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时,须经本市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国有、集体企 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原有的公益型机构及相应资产应予剥离。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体改委按市政府所授权限归口审批,并加盖“上海市 人民政府股份有限公司审批专用章”。市工商局根据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四、鼓励企业组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集体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纳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范 围,经确认运行规范后,给予享受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相应政策。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股达到《公司法》规定期限,符合条件的,其股份可在经 批准的场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按照“先改制,后上市”的办法,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择优推荐上市。 未经改制的,一般不予列入推荐上市的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所涉税、费(包括土地、房产评估和 过户等费用)的优惠,比照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 理。 五、加强对有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建立上海市推进股份制工作指导小组,该指导小组由市体改委、市国资办、市工 商局、市证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本市股 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协调和指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工作,负责批准发起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政策、择优推荐上市等,办理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事项。 本市有关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对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工作的辅导、培训和服务作用, 开展信息、咨询等有关事务。 市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总结国有、 集体企业在组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做法和经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 使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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