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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评[1997]288号
颁布时间:1997-10-22
1997年10月22日 沪国资评[1997]288号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现对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有关问 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凡需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企业,只要所需文件齐全,当即可以登记立项。 立项所须文件如下: 1、资产评估立项登记表(一式五份); 2、企业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3、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4、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 (详见附件) 二、资产评估确认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经市国资办授权后,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属国有资产评估进 行立项和确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 评估项目除外)。 三、严格收费管理。 评估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同时,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降 低改革成本,今明两年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或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涉及的资产评估, 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特别困难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资产负债率 达80%以上)可以按现行标准的20%收取。 四、缩短评估和确认时间,提高效率。 企业评估项目立项后,凡整体资产评估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在20个 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凡整体资产评估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的,以及部分资产评估 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特殊复杂的评估项目确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的, 中介机构应向国资办书面说明理由,取得同意后才能延期,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评估确认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严格评估质量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有企业大规模改制,评估确认权限下放,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 严格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按有关执业规范,独立、客观、 公正执业,今年试行评估质量扣分制。对评估机构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区县审核不 严格把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重违规的,取 消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取消区县评估确认权。 附:资产评估立项所需文件清单 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一式五份) 2、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3、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年检表) (2)如有房屋、土地,需房地产权证 4、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 (1)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2)中外合资、合作还需有外资委批文 (3)破产企业还需有法院民事裁定书 (4)股份有限公司需有有关政府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5)股份合作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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