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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沪房委会[1997]第4号
颁布时间:1997-05-26
1997年5月26日 沪房委会[1997]第4号 经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7]21号文),本市机关、事业、企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工 资计算口径,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现规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算职 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职工本人199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6年月平均 工资。 二、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职工本 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为5%分别调整为6%。 因严重亏损而无法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 报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在批准的 一定期限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5%缴存。 凡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低于54元的,按54元定额缴存; 凡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超过214元的,按214元定额缴存。 三、自1997年7月1日起,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可在市统一规定缴存比例的基础上为每位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和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9%。 申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缴存比例, 经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 董事会)审核同意后,送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 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一年后,根据单位效益和职工收入情况,如需调整,可重新 办理申请手续,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 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担,具体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 定执行。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结算利息。 补充住房公积金,另立帐户,专项用于职工购建住房。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逐步改变无偿分配住房的办法,建立确定职工家 庭不同收入水平,采取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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