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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的费的通知
沪财预[2003]7号 沪价费[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1-27
2003年1月27日 沪财预[2003]7号 沪价费[2003]6号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 将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补办出租 汽车准营证等两项收费并入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具体执收 部门和项目见附表一)。竣工档案编制费等两项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见附 表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有5项(具体见附表三)。 二、本市劳动部门执收的“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费”更名为“用人单位综合 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对载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由执收主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并按规定纳税。对不按湄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对履行职能所必要所的经 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给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 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销及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超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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