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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承、分析房屋征收契税等问题的批复
沪财农[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沪财农[1998]40号 你局杨财发[1998]45号“关于契税征收过程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关于继承、分析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契 税的征收范围为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经请示财政部,继承和分析房屋不属于契 税的征收范围,但为了便于有效地控制税源流失,保证每本房地产权证上能全面反映 契税的征收情况,各级征收机关对这部分的权属转移也应办理契税减免的有关手续。 2.关于特困户解困新购住房。凡被市解困办(裁止1993年底)登记立卡, 确认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由个人出资购买住房,并在规定人均24平 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内的,经市解困办出具“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后,可免征 契税,此项优惠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 收契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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