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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48号
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沪财企一[1998]4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中央在沪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本市地方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地方财税部门审核批准。 3.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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