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控办关于转发《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控办[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沪控办[1998]3号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各区、县控办规范地开展违控处罚 工作,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 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准确行 使行政处罚权,推动控购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附件:
财政部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 知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控办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控办关于更新购买桑塔纳轿车免征调节基金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