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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8]37号
颁布时间:1998-04-21
1998年4月21日 沪财企二[1998]37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推进本市农资商品生产和流通体制 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力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资商品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 定和发展本市农资市场,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建立市级农资重要商品储备、保护 农业生产、稳定农资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本市农 资商品生产与流通体制过程中节减的财政补贴资金及其他资金组成。 第四条 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 1.市级农资重要商品储备的费用和价差支出; 2.在农资市场出现波动时,为保护农业生产者和农资产品生产的利益,由市政 府决定采取最高零售限价和最低收购保护价时发生的相关支出; 3.当发生自然灾害而引起农资商品短缺时,市政府为稳定农资市场供应所采取 相关措施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的调度 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为主,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 商委、市农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建立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市政府为发展本市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生 产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确 保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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