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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缴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城[1998]10号
颁布时间:1998-06-16
1998年6月16日 沪财城[1998]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及本市《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 缴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这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缴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范城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国务 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和本市《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市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 管理办法。 一、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 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城建事业单位 预算外资金范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2.国务院或市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 4.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5.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二、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核定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或“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建事业单位经财政批准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单独并明细核算其预算外资 金。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形式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由 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缴拨的预算外资金纳入市财政管理) 1.核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审核批准后的各单位收支预 算,按月下拨。 2.核定收入按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上缴财政的,其经费可由各单位按财政 审核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按月列支。 3.核定收入暂不上缴财政的,其经费可由各单位按财政审核批准后的年度预算, 按月列支。 各城建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上缴预算外资金,不得拖 欠、截留和坐支。逾期未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缴交 城建事业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交的预算外资金全额或按财政部 门核定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对核定按收支结余上缴财政专户的单位,须按财政部门规 定的时间,定期上缴财政专户。 城建事业单位须按规定要求,填报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分项目缴拨明细表 (见附表二),于每月15日前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主管局(部门)应督促其所属事业单位,每月按期将应缴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 财政专户,同时按规定要求填报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缴汇总表(见附表一), 按月与月报一同报送同级财政。 城建事业单位应缴的预算外资金,年终必须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及清算 办法进行清算,并将清算后须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于次年1月15日前全额 上缴财政专户。 四、城建事业单位事业资金的下拨 财政部门根据城建事业单位经财政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于每月25日前按预算 进度核拨给有关城建事业单位,各单位收到下拨的资金后,直接列作事业收入。 城建事业单位所需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进度及专项用途核拨,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五、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核算 城建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核算,必须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该科目核 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办法的单位 (1)收到顶算外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入 (2)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入 贷:银行存款 (3)收到财政专户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拨款 2.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 (1)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科目反映,记: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收入 (2)定期结算结余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时 借:事业收入——××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入 (3)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实行预算外资金比例上缴办法的单位 (1)平时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留用比例计算出留用数额及应缴财政专户数 额,记: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留用部分)——××收入 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部分)——××收入 (2)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入 贷:银行存款 4.实行预算外资金暂不上缴的单位 (1)年度预算批准前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年度预算批准后,记: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拨款 5.对核定收支的城建事业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除按上述帐务处理外,年末 的实际收入超过财政核定的收入预算时,超过部分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 中(末)申请追加专款经财政核定拨款时,记入“事业收入”(这部分收入依照专用 基金提取办法不计入修购基金提取基数)科目;年终按规定清算。 (1)取得超过财政核定预算的收入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超预算收入 (2)对核定预算外资金上缴单位,年中(末)取得财政追加专款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超预算专款 (3)对核定预算外资金暂不上缴的单位,其收入超过预算,要求追加年度收支 预算,经申报财政部门批准核定后,记;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超预算收入 贷:事业收入——超预算专款 (4)经清算后财政核定专款留用时,记: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超预算收入 贷:拨入专款——财政超收专款 (5)经清算后余额上缴财政专户时,记: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超预算收入 贷:银行存款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凡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缴汇总表(略) 附表二: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分项目缴拨明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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