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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度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提取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社保办发[1998]2号
颁布时间:1998-03-13
1998年3月13日 沪社保办发[1998]2号 根据《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200%以上部分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 (1996)1号](下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1997 年度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提取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超过本市199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0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按沪社保业一发(1996)1号文的规定提取部 分费用用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 二、按上述办法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1998年4月份 统一清算,并从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出、转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专户。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利率按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文规定执行,即: 按照基金运营实绩及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确定,实际结息额也随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一 起从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 四、凡按上述规定可提取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尚未制订方案的,应 按有关规定尽快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补充养者保险实施方案,并报市社会保险 管理局备案。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将可提取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清单及时报 局补充养老保险推进小组,同时抄报局资金处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六、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将企业可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通知企业, 并做好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操作培训工作,将企业在补充养老保险 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返回市局,以推进本市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顺 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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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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