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医保局、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后单位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门诊急诊医疗费的意见
沪医保[1998]62号
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沪医保[1998]62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医保、单位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为了保 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单位和 退休人员分担门诊急诊医疗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保支付、企 业支付及个人支付合计),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全额医疗费的50%;退休人员原则上 分别自负全额医疗费的5%、10%、15%,单位分别负担全额医疗费的45%、 40%、35%。 二、退休人员因工伤、职业病后遗症和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治疗所发生的门诊 急诊医疗费用,除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外,其余部分按国家规定由退休人员所 在单位负担。 三、各单位应对自负医疗费确有困难,影响其基本生活的退休人员,通过多种渠 道予以救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与基本生活。 (3)
上一篇: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下一篇:
上海市商委、农委、财政局、粮食局关于对本市郊县(区)修建粮食仓房予以贴息贷款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