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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8]9号
颁布时间:1998-04-13
1998年4月13日 沪社保业二发[1998]9号 经研究决定,现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 部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 费补助标准,在原发放标准上分别提高10元,即: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从每月262 元提高到272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从 每月242元提高到25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 命工作的,从每月222元提高到232元。 二、其他规定仍按沪社保业二发[1997]16号文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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