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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8]7号
颁布时间:1998-04-09
1998年4月9日 沪社保业一发[1998]7号 为了有利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现对本市机关、事业单 位改制为企业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时,经批准改制为企业后,二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按机关办法退休,养老金的 计发办法按本市对机关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单位改制后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期间, 本市对机关职工增加且规定可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工资,二年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 可参照同类人员水平执行。 二、机关改制为企业二年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企业办法退休。其中,单位 改制时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养老金可按单位改制满二年时本市对机关退休人员 规定的待遇及其单位改制二年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增量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算。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企业办法退休。其中,单位 改制时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养老金按单位改制前本市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定 的待遇及其单位改制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增量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算。 四、1995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机构改革时由国家机关转制为控股公司或 企业集团公司的,二年后办理迟休手续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1996年1月以后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亦可按本通知的第三条规定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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