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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工商联关于加强对私营企业财会人员及其会计证管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8]47号
颁布时间:1998-04-03
1998年4月3日 沪财会[1998]47号 自1990年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来, 通过我们不断完善管理方法,目前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集体 经济组织中财会人员已基本做到了持证上岗,这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组织会计人员 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 发展,本市私营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在这些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财会人员也在不 断增多。为加强对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提高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促进私 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经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协商决定,各区、 县工商业联合会可协助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部门,参与对私营企业财会人 员及其会计证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财政局是所属区、县会计人员及其会计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工 商业联合会协助所在区、县财政局,对所属范围的私营企业财会人员及其会计证加以 管理。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组织所属区、县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继 续教育; 二、组织所属区、县私营企业中不符合申领会计证,但符合会计证岗位知识考试 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统一报名,参加市财政局主持的全市统 考; 三、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会计证年检的要求,对所属区、县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会 计证做好年度核签工作,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四、对所属区、县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申领会计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主管 部门栏签署意见,汇总后交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各区、县财政局,工商业联合会按本通知后,可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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