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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财综[1998]24号 沪价行[1998]120号
颁布时间:1998-04-23
1998年4月23日 沪财综[1998]24号 沪价行[1998]120号 你办《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沪府外办护 (98)第271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 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 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7)1122号]的规定,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在颁发内地人员因公赴港《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 称《通行证》)和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时,收取工本费和签注费。具体收费标准 如下: 1.办理两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45元; 2.办理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 3.办理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二、收取《通行证》工本费和签注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三、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市级 财政金库,支出由市级财政按预算划拨。 四、接文后,请即到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分别办理《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 证》注册手续。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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