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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本市会计系列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沪财综[1998]2号 沪价行[1998]44号
颁布时间:1998-02-13
1998年2月13日 沪财综[1998]2号 沪价行[1998]44号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当前会计考试 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会计系列有关考试收费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考试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 2.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每人每门25元。 二、会计电算化考试: 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60元。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每人每门30元。 四、以上各项考试,所颁发的合格证书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五、会计证考试: 会计证考试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每人每门20元。 六、对会计人员按规定核发《会计证》时,可按每本8元收取工本费。 七、接文后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 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八、会计系列考试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九、上述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试行二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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