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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经委计委、监委、审计局、纠风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1998]47号 沪价行[1998]279号
颁布时间:1998-10-21
1998年10月21日 沪财综[1998]47号 沪价行[1998]27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并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第三批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及部分收 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本市国营建筑企业活力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 91]104号文中除“征收外地施工企业调节金”内容予以取消外,其它内容继续 有效。 二、市政府沪府发[1987]70号文件中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征收污、废水 排放增容费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三、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农药化学成份检测费等11项收费(具体 项目见附一)予以取消。 四、由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费等3项收费(具体项目 见附二)予以取消。 五、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城镇集体工业管理费等11项收费转作经 营服务性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三)。 六、除上述取消或即行废止的收费项目外,各区县、各部门凡有与公布取消的项 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一律取消。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 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手续。 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将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 况于11月15日前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第三批取消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批准文号 1 农药化学成份检测费 沪价涉(92)233号 2 种子经营管理费 沪价涉(92)249号 3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准运证工本费 沪财综(96)7号 4 住房交换登记费 沪价涉(92)189号 5 物业管理注册资格审查费 沪价涉(92)189号 6 开发企业资质审查评审费 沪价涉(92)189号 7 客运文件汇编 沪价涉(92)354号 8 环境保护证、本、卡、表工本费 沪价涉(92)169号 9 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费 沪财综(96)61号 10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费 沪价涉(92)391号 11 农电维建费 沪价工(92)38号 附二:取消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批 准 文 号 1 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费 沪建(89)600号 2 建设档案保证金 沪建办(93)247号 3 卫生审核费 沪价行(96)221号 附三: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批 准 文 号 1 城镇集体工业管理费 沪价涉(92)239号 2 内河船舶防油污检验费 沪价涉(92)237号 3 通讯导航设备安装维修费 沪价涉(92)237号 4 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 沪价涉(92)177号 5 广告地位租赁费 沪价涉(92)189号 6 桥孔出租费 沪价涉(92)232号 7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沪财综(97)4号 8 金银饰品检测费 沪价涉(93)212号 9 佘山风景区公用设施养护管理费 沪财综(95)15号 10 工程项目评估费 沪价涉(92)226号 11 项目可行性研究收费 沪价涉(92)226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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