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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9]87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沪财企一[1999]87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国税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 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 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 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 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 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 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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