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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沪劳保养发[1999]29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 发(1998)12号]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 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4月1日起, 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6%。 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划入个人帐 户部分的比例调整为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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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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