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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完成1998年出口计划调控目标的出口工作责任单位进行奖励的通报 (穗府[1999]20号)
穗府[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03-22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穗府 [1998]74号)的精神,市政府同意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完成 1998年出口计划调控目标的出口工作责任单位进行奖励。现通报如下: 按照出口实绩和增长比例的情况,对1998年出口实绩(按外贸业务统计口径, 下同)5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增长10%以上(含10%)的广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奖励10万元人民币;增长10%以下(不含10%)的市经委、市 经贸委、番禺市政府、白云区政府,各奖励8万元人民币。对出口实绩1亿美元以上 (含1亿美元)、5亿美元以下(不含5亿美元),增长10%以上(含10%)的 黄埔区政府、天河区政府、从化市政府、芳村区政府、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各奖励8 万元人民币。对出口实绩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增长10%以上(含10%) 的越秀区政府、荔湾区政府、市建委、市商委,各奖励4万元人民币;增长10%以下 (不含10%)的东山区政府,奖励2万元人民币。 奖励金由市财政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15天内兑现。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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