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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的通知
沪委老[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沪委老[1999]17号 经市委领导同意,决定调整本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发 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70元。 二、所需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 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护理费问题的文件与本通知 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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