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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1-28
1999年1月28日 沪财外经[1999]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外字(1998)607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册会计师应对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和还款以及 外汇买卖等方面认真审计,并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如在审计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收支、外汇 借款和还款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注册会计师须在审计报告 中另附文字说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联合年检中递交财政、外管部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须附 上述检查内容。 三、注册会计师进行外汇年检应由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进行,行政部门不能指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财外字[1998]607号 各省、自治、直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 局,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 做好外汇年检工作,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1999年度外汇检查形式, 由以往的企业自查改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外汇年检结果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 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见附件);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如实说明被审企业在外汇收支、外汇借款 和还款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 三、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年 检结果进行抽查,对于没有执行上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 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办法》严肃处理。 附件:注册会计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 (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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