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沪财会[1999]20号 接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2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 充规定的通知》,我局在《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 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9)6号]中第2点已对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现再将该补充规定全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 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21日 财会函字[199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我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发布后,我们收到各地来电、来函,询问我部发 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文 件是否还执行。现将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合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办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大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 998]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再 次评估增值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再次评估增值扣 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 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消,记入 “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的 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关权投资准备”。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 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 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 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极其处置,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 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部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 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同时废止。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