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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9]41号
颁布时间:1999-05-07
1999年5月7日 沪财会[1999]41号 自我局沪财会[1999)2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 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下发后,不少单位来人来电询问外商 投资企业涉及资产评估业务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 认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仍应按财政部1992年颁布实施的《外商 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该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 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局 沪财会[1999]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我局先前下发的有关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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