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1999]63号 沪价行[1999]第336号
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沪财综[1999]63号 沪价行[1999]第33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70号],对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作出了保留、取消和调整的批复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农机推广鉴定审定费、房地产勘丈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今后如遇 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取消节能复测收费、农机维修点初审及复审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工本费、联运管理费、口岸管理费、证券发行手续费、外运废旧金属签证费、有线电 视工程设计审核费、有线电视工程质量验收费和水利工程承包管理费。 三、原建筑企业管理费和外地施工企业管理费,合并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建 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的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 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废污水监测化验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五、上述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下一篇: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