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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1]54号
颁布时间:2001-10-13
2001年10月13日 沪劳保就发[2001]5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上海市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4号令及有关规定, 现就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为安置对象)任务、 组织他们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 劳动密集型(人工费占总成本30%以上)的经济组织。 (一)新办企业除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本数)的; 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5人以上(含本数); 3.吸纳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开办的企业和已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的企业,除需同时符合前款 规定的条件外,申请认定时在原从业人员(享受减免税期间以年份最高人数)基础上, 当年新安置对象人数须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对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效果显著的企业,须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会审方可认定。 (四)不予认定的情况,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关于安置对象的界定 安置对象指就业有一定难度,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置就业或自行组织生产自 救的人员,并且录用安置的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上。主要包括: 1.失业人员,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 持有《劳动手册》的人员; 2.“富余人员”,是指国有、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 构,实行关停并转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转换职能、精简机构中分流下来的,并持有 《劳动手册》的人员; 3.“协保”人员,是指与原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持有加盖“协保” 《劳动手册》的人员; 4.“农转非”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征用农村土地,办理 “农转非”手续后需安置就业的人员; 5.初高中毕业生; 6.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三、申报认定的程序和手续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或原有企业,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时, 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将下列文件和证明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 部门: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录用安置的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 上)应提供《劳动手册》和上海市职工录用证明; 5.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表及股东出资金额名册等有关证明; 6.《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提 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 核)部门。 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核)部门对所受理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后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三)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作出 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 (四)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编号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存续期间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报程序同认定), 应由企业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该企业上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 告书》一并,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六)对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单位,应及时到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七)对认定工作中违反规定,虚报安置对象及比例的,一经发现,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有权吊销其认定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其享受扶持政策;税务部门有权追 回其减免税款。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核企业认定申请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四、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年检 (一)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每年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 年度检查和重点抽查。对不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调销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证书外,税务部门将取消减免税优惠。 (二)市属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 所辖范围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统计和情况报告工作。 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认定和年检工作。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由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一处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组成。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1号楼1007室。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承办机构负责本区、县申请认定企业的审 核工作。 市属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应明确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下属申请 认定企业的审核工作。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沪劳办服发[93]第60号、沪税政 二[93]第51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若干口径解释 2001年10月13日 1.关于安置对象的录用安置期限 安置对象的录用安置期限均需一年以上。其中,原属“富余人员”的,必须是与 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与新单位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的);原属“协保人员”的,必须是与新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 2.关于不予认定的范围 (1)新开办企业或转制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生产场所, 企业经营项目和主办、扶办单位业务雷同; (2)高科技、投资管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3)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4)专门经营高消费项目的企业; (5)舞厅、卡拉0K、带有卡拉0K或KTV包房的餐厅、带有娱乐项目的浴 场或浴室、游戏活动经营场所及其他特殊行业; (6)专门从事国际贸易和业务代理项目的企业; (7)各类中介和咨询机构; (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3.关于安置比例的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便于理解和操作,对劳服 企业安置比例计算口径、公式作如下具体解释: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对象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 上的。当年安置对象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对象比例=当年安置对象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对 象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对象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2 0%以上的。当年安置对象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对象比例=当年安置对象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100% 上述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企业工作,由该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 合同制职工,扶持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务人员及经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 4.关于申报认定应提供的安置对象证明 安置对象的有关证明包括如下: (1)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协保”人员一律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 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录用记载的《劳动手册》(原件)和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原件 及复印件); (2)“农转非”人员须提供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地吸劳有关批文、区县 征地劳动力调配介绍信、征地劳动力人员名册(须有征地吸劳单位、区劳动局、区公 安局印鉴)及劳动合同。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 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在原有从业人员的基础上(以历年年检中减 免税期间年平均人数最高一年人数为基数,原从业人员基数不得减少,对人员变动减 少的,必须要用新进人员补足原基数后再计算)当年又新安置失业人员、下岗富余人 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可申请当年新安置比例的确认。 企业在填写《劳服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报表》并按认定有关程序提供相应 的材料,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该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上年《劳服 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并,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6.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年检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吸纳和保持安置对象就业情况;对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的 落实情况;企业享受的减免税管理和使用等有关情况。 各区、县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按市联合年检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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