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联合公告
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为支持外贸发展,缩短进口货物在港口的滞留时间,经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海 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对进口货物实施 “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备齐 入境检验检疫所需单证的情况下,都可提前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机构办理 检验检疫报检手续。各船公司和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线的不同,在货物运抵上海港之前 提前向海关传输正确、完整的电子舱单,即日本、韩国、香港等航线应提前24小时; 其他近洋航线应提前48小时;远洋航线应提前96小时。航空公司应在飞机起飞后即向 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数据。 特此公告 (5)
上一篇:
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