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36号
颁布时间:1996-05-29
1996年5月29日 沪府办发(1996)36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自《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日(1996年5月1 日)起,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单位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 总额的30%调整为25.5%。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30%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支相抵后, 结余额中的4.5%由养老保险基金划归医疗保险基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包括退休职工家属校规定可享受的 劳保医疗),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5)
上一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上海市园林局、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