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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民委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1996)15号 沪族发字(1996)第13号
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沪财行(1996)15号 沪族发字(1996)第13号 根据本市副食品价格的实际情况,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回族、 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 尔族、保安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灶的,必须在外就餐, 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由原每人每月补助5元,提高到每人每 月15元。 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1979年12月10日颁发的《关于提高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相应 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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