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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96)47号
颁布时间:1996-05-07
1996年5月7日 沪劳保发(96)47号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调整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 发(95)5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保 健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00元/天; 乙类调整为2.50元/天; 丙类调整为2,0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0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50元/天。 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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