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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本市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的通知
沪劳综发(96)24号
颁布时间:1996-03-20
1996年3月20日 沪劳综发(96)24号 当前,一些企业亏损增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影响了部 分群众生活和企业内部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做好帮困工作的有关 指示精神,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市建立企业工 资预留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预留户的作用。 经批准开立的企业工资预留户,作为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户名为“×××(企 业名称)工资预留户”,由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根据企业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 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市或区 县有关部门下拨的离退休费和帮困基金等,也可转入该户,专款专用。 二、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条件。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 上年度亏损(以上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的,可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 三、审批权限。 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 公司等,下同)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和基本存 款帐户开户银行审批。区县劳动局应将本地区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情况汇总后报市劳动 局备案。工资预留户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的,可另行报批。 四、申报程序。 符合开立条件的企业,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由银行统一印制的“专用存款帐 户申报表”(可到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领取),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 报市劳动局审批;区县属企业直接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最后,报送基本存款帐户开户 银行盖章并办理工资预留户。 五、工资预留户的管理。 经批准开立的工资预留户使用满一年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还未好转的,按本通 知的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工资预留户。期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保留的,由审批的劳动部 门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注销该企业的工资预留户。 企业应加强对工资预留户转管理,严格按照工资预留户的有关规定执行,优先保 证职工的最低工资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不得将工资预留户挪作他用。企 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工资管理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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