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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
沪劳综发(98)25号
颁布时间:1996-03-26
1996年3月26日 沪劳综发(98)25号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1996年继 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 一、缴交范围,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1995年全市平均工资 200%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 二、缴交标准,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1995年全市平均工资 200%以上的部分等额缴交帮困基金。 三、征收权限、列支渠道、基金使用,仍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工资水平发放 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意见》〔沪劳综发(95)105号〕文件(编者注:见 《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613页)规定执行。 四、征收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3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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