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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各级工会技协组织按流转税额千分之三交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4号
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沪财企一(1996)4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工(1995)总技字第 039号、沪财企一(1995)147号《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 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义务兵优待金按流转税额千分之二 缴纳”。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1994年10 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征兵工 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 沪财预(1995)26号《关于继续做好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管理 工作的通知》,文内明确:“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 的国有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各单位当季实际缴纳的消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缴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因此,本市各级工会技协组织交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由千分之二,更改为千 分之三。 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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