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物损评估实行收费的函》的复函
沪财综(1996)19号 沪价行(1996)134号
颁布时间:1996-03-28
1996年3月28日 沪财综(1996)19号 沪价行(1996)134号 你局(96)沪公(交)发4号《关于对道赂交通事故进行物损评估实行收费的 函》收悉。根据沪府发(1995)10号文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调解中,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的赔偿费用发生争议时,由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物损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机动车损失评估争议较大的,可以向市公 安文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经研究,现就有关 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物损评估实行收费。重新评估 费用,维持原评估意见的,由重新评估申请人承担;变更原评估意见的,由原评估部 门承担。 二、物损评估收费标准为:物损评估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收 费;500-1000元(含1000元)的,收费100元;1000-5000 元(含5000元)的,收费200元;5000—10000元(含10000 元)的,收费300元;超过10000元,其超出部分按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 过2000元。 三、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收费 时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接函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 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5)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对市公安局《关于上海铁路公安机关按运输货物的吨位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函》的复函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市劳动局《关于设立劳动工资年度检查合格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申请》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