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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局关于开征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沪价行(1996)第226号 沪财综(1996)58号
颁布时间:1996-09-11
1996年9月11日 沪价行(1996)第226号 沪财综(1996)58号 经市府领导同意,开征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下同))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办法。 沪宁高速公路采取按车种分类、全程单一票价的计费办法。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征收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和有建制的执行军 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辆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 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余通过沪宁高速公路的车辆,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三、站点设置。 沪宁高速公路采用封闭式出口,全线设“江桥”、“嘉松立交”两个收费站。 四、沪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 条线。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沪宁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车辆通行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 │ │ 票级 │收费标准│ ├─┼──────────────────────┼────┤ │1 │ 载重2T(含2T)以下 │ 15 │ │ │ (包括中小型客车) │ │ ├─┼──────────────────────┼────┤ │2 │ 载重2T-5T(含5T) │ 30 │ │ │ (包括大客车) │ │ ├─┼──────────────────────┼────┤ │3 │ 载重5T-10T(含10T) │ 60 │ │ │ (包括绞接式客车) │ │ ├─┼──────────────────────┼────┤ │4 │ 载重超过期10T的车辆,以每人10T(不足 │+60 │ │ │ 10T以10T计)为一级 │ │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双向收费标准。 2.预售票按9.5折优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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