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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基(1996)209号
颁布时间:1996-11-07
1996年11月7日 沪国资基(1996)209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抓大放小”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 工作,健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评估申报,现作如下规定,请遵 照执行。 一、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可对其所辖的国有 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确认。 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 可对其控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确认。 三、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托的单位”),在其产权变动的审 批权限内,对下列项目可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一)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 (二)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评估; (三)企业兼并、出售的评估; (四)企业联营的评估; (五)资产租赁的评估; (六)资产拍卖、转让的评估; (七)资产抵押、担保的评估; (八)企业歇业清算的评 (九)企业破产清算的评估; (十)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件资产的评估。 四、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包括 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五、申请授权或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己批准综合授权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已批准授 权经营的控股公司。 (二)已经建立专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须有2名以上 (含2名)已取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控股公司如有下属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与该机构脱钩。如暂不能脱钩的, 该机构不得从事业内的评估包务,控股公司也不得对下属评估机构的评估项目进行确 认。 (四)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指定评估机构。 六、申请单位应先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授权或委托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批准同意,取得授权书或委托书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工作。 七、被授托的单位应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开展评估立项、确认工作。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被授托的单位将进行抽查和年检,不合格的将视情节 轻重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收回或撤销其授权或委托。 九、被评估单位如果对被授托单位的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确认通知 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川申请复核,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于30日内 作出复核决定,并下达复核通知书。 十、未经授权或委托的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仍按沪国资基(1996)58 号文和沪国资基(1996)165号文的规定开展。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内将对若干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股公司进行授权 或委托的试点,希望有关单位抓紧做好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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