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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1994-05-01
1994年5月1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业、 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的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项目用地”), 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按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根据 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若 干规定如下: 一、对原使用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情况下,暂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下列新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暂不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 范围: (一)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商业用地; (二)非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商业网点配套用地; (三)公园、风景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 (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用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联营企业)独资兴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 服务业项目等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六)《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计划立项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1994年内按原 规定征用、划拨的土地; (七)工厂企业利用原址土地为本企业职工建造住宅的; (八)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 三、除本规定第二项所列范围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补交出让金: (一)商业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二)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三)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的; (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包括联营、合作)的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商 业等项目用地的。 四、在市中心一级地段范围的商业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 卖方式。在1994年5月1日前,已与投资者签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需在 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区 政府另行处理。 五、对属于市批准的用地、外资项目用地以及开发经营外销商品房的项目用地的 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土地局办理。其余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手续,市土地局可委 托各区规划土地局办理。浦东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 局办理。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为: (一)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土地、商业等项目用地(除涉外用地 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均按《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 商品住宅暂行规定》办理。 (二)各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 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和内资开发经营外销 商品房项目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三废企业治理和特困企业搬迁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返回,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办理。 此外,出让地块的动迁、安置、配套等补偿费用,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七、下列重要地区、重要路段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黄浦江以西、金陵路以北、河南路以东、苏州河以南地区;西藏路以西、 武胜路以北、黄陂路以东、南京路以南地区。 (二)斜土路以南、漕溪北路以东、中山南路以北、天钥桥路以西地区。 (三)豫园风貌保护区;龙华烈士陵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范 围。 (四)虹桥、漕河泾、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 (五)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规划区域范围;铁路上海站、铁路浦东客站、铁路第 二新客站、真如站、漕溪北路市郊客站规划区域范围;罗泾、金山嘴、外高桥港区规 划区域范围。 (六)地铁一号、二号线及沿线车站,规划批准的其他地铁线(包括有轨交通) 及车站;黄浦江大桥、隧道和城市道路、郊区主要公路的红线及两侧绿化带控制线; 规划高压线走廊、重大交通设施规划区域范围、大型市政管线控制区域范围、大型市 政规划用地。 (七)公园、外环线内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有关部门正划定的蔬菜保护区、绿化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所指的规划城市化地区为: (一)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 (二)经市批准确定的地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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