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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已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报告
沪劳综[1994]23号
颁布时间:1994-11-08
1994年11月8日 沪劳综[1994]23号 劳动部: 遵照部10月8日颁发的[1994]409号“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 知”的规定,现将我市已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在1993年5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颁发了“上海市城镇企业 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每月定为210元人民币。同时 颁发了“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8月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本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性总收入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10元,即为 220元,于1994年7月1日实施。明年,我们将按通知要求,调整最低工资标 准时,如期报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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