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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九)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设计、设备安排、设备制造、储存运输、安装调试中问题较多 的重点项目,以及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重点项目,市重质办可提请审计部门对项目 设备进行全面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设备质次价高直接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等严重质量问 题或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收受回扣、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者,由各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市重质办将审计 结果,以书面报告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各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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