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七)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对进口设备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应在品质保证期内,对外提出索赔,确保设 备质量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六条 凡由国内安装调试的进口设备,按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凡由外方负责安装调试的进口设备,应在外贸合同中详细写明安装调试的质量条 款,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生产纲领。 第三十七条 进口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按照《商检法》有关规定处理。商检 局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市重质办。市重质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 程进展。 第九章 质量回访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项目竣工投产后半年到一年,制造企业必须对其提供的设备进 行质量回访,并将回访报告报市重质办。必要时,市重质办督促供应单位组织制造企 业和主管部门到现场对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回访。 凡是设备有质量问题的有关企业,要随叫随到,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 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质量回访结束,市重质办将供应单位回访情况加以汇总,提出对市 重点项目质量回访的总结报告,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对于为质量优异、投资效益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优良设备或服务的设 计、设备安排、设备制造、储存运输、检验、安装调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给予表 彰。 下接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八)
上一篇: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六)
下一篇: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八)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