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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八)
沪府发[1995]第60号
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费按减免八分之七收取。 七、资金管理。试点集团公司属预算外特种资金企业,仍按照原特种资金管理办 法,其资金主要部分用于弥补以租养房资金的不足和旧住房成套改造。 八、授权后的运作。 1.试点企业集团在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即享有处置权、收益权,可以出售、 出租、入股、联营、置换等,其收益归试点企业集团所有。 2.当试点企业集团利用国有房产进行转让、置换、入股、联营时,应由房地产 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重新评估,由市房地局调整国有资产考核指标。 3.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试点集团公司实行行业管理并进行定期考核。 4.优秀近代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仍按市政府颁布的《上海 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报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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