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劳社[2007]48号
颁布时间:2007-08-28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28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企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7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5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5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中,被评授为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60元。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1983年9月9日职改前按国发[1979]279号、国科干字[1980]65号文件评授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干部技师,下同)、1985年职改后被评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高级技师,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20元。
在上述基础上,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中,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985年职改后被评授的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高级技师,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110元;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中,1983年9月9日职改前按国发[1979]279号、国科干字[1980]65号文件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干部技师,每月再增加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1954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3、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
4、凡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及特繁等特殊工种工作满规定年限并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每月再增加10元。
同时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三)按第(一)、(二)款调整后,截止200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基本养老金达不到7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到不到500元的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4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700元。
2、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5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超过500元。
(四)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00元标准的,按100元增加。
(五)原工商业者本次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精神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于8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9月15日以前将调待情况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上一篇:
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下一篇: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