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07]10号颁布时间:2007-0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量化管理任务和重点污染单位限期治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石家庄市量化管理任务和重点污染单位限期治理计划
为全面落实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保我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市政府决定,全面深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的环境管理模式,对重点污染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一、量化管理目标及任务
2007年我市的量化管理目标是: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4%以上(以2005年排污总量为基准)。其中,全年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8360吨以上,削减COD排放量5720吨以上(见附件1)。
(一)继续将占全市污染负荷80%以上的170家大气污染单位和162家水污染单位做为我市的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制定减排计划,加大监管力度。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制定相应的总量削减实施方案。所辖县属污染单位削减计划要在2007年3月底前下达,11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抄送石家庄市环保局。
(三)列入削减计划的排污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并在要求时限内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其中,石家庄市大气和水重点污染单位的治理工程监测及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对有污染物削减任务的单位,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要暂停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在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
(五)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单位至少每月进行2次现场监察,对大气重点污染源每年进行2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水重点污染源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
对非重点污染单位,环保部门要按照“量化管理、点状监督、全面覆盖”的原则,至少每两月进行1次现场监察,每年进行1次监督监测。
二、限期治理计划
(一)对市区内重点污染单位,根据其排污状况,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见附件2、附件3)。
(二)有限期治理任务的重点污染单位,要于2007年4月底前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确定污染物削减量,并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治理方案及论证意见5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5月份全面启动污染治理工作,工作进度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每月现场核查治理进度,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三)市区内重点污染单位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超过3个月。试运行期结束后,限期治理单位须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治理效果进行监测。
(四)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限期治理单位须向市环保局即时提交《石家庄市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工作报告、工程调试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
(五)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包括未通过验收)的排污单位,由石家庄市环保局负责立案调查,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标通过验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报请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监督检查《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月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对进度迟缓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三)强化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要不断加强环保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企业偷排偷放行为。同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污染企业进行实名曝光,通报限期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四)严格责任奖惩。加强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取消其先进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1、2007年县级重点污染单位排污总量削减计划(略)
2、2007年石家庄市水污染物重点限期治理单位名单(略)
3、2007年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物重点限期治理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