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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基本情况进行备案的通知

冀国资字[2006]173号颁布时间:2006-10-12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确保年度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决算和审计的工作质量,根据《河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冀国资[2004]21号)、《河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定》(冀国资[2004]22号)、《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和《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05]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基本情况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按照财务决算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2006年度财务决算的相关工作安排,并按时完成备案工作。备案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安排情况。主要包括财务决算组织安排情况、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详细审计计划等。其中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应详细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子企业户数及原因等情况; 
   (二)企业2006年度合并(汇总)报表范围情况。主要包括纳入2006年度合并(汇总)范围的企业总户数,与上年度相比户数变化情况及原因、未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企业户数及原因等详细说明; 
   (三)企业2006年度重大财务事项。主要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具体包括重大资产收益或损失、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资、大额担保、大额采购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兼并、上市等;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二、各企业在上报备案报告的同时要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当年增加、减少合并(汇总)范围企业的证明材料; 
  (二)未纳入合并(汇总)范围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重大财务事项的相关批准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编报合并会计报表,不得以汇总报表代替。 
  四、企业要根据《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和《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05]570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需更换的必须进行公开选聘,并将选聘结果及事务所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五、企业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政府国资委将对企业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对备案情况严重不实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纠正后重新报备。 
  六、报送要求:各企业的决算备案报告应于2006年11月25日之前报送省政府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gzwkb@hbsa.gov.cn。其中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1)与2006年度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2)两张表要求在10月31前单独报送。 

附件:1.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基本情况备案表(略)
   2.2006年度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备案表(略)
   3.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基本情况备案表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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