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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石发改环资[2006]20号颁布时间:2006-01-1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和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设节约环保和生态型电力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燃煤电厂烟气硫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5]1088号),现转发给你们。到2010年,单机容量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机组全部建成烟气脱硫设施,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文件要求,按《河北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实施计划》的建设起止年限规定,做出本单位烟气脱硫实施计划。已进行和拟开展脱硫设施建设的企业,请于2006年1月28日前将工程进度、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在今后工作中请及时反馈情况。
  对《关于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5]1088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再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即征即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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