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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2006]18号颁布时间:2006-05-08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精神,现将我省有关《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省厅统一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 
  继续使用,再就业扶持政策部分,各市可采取粘贴的方式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摘录到《再就业优惠证》上。 
  二、对申请享受省政府1号文件规定税收扣减政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不再区分企业类型,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统一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企业认定证明》)。 
  三、《再就业优惠证》、《企业认定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再版时将根据省政府1号文件进行适当调整。《再就业优惠证》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46号)要求,统一编号,免费发放,微机管理。《企业认定证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具体编号和编号办法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并按季上报审核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见附表)。 
  四、《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明》(含原认定证明)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程序和审核内容按《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字[2006]1号)执行。 
  对在2005年年底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原认定证明,享受政策期限届满的,要组织收回;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无论享受政策期限是否届满,都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未到三年期限的,通过年检后,政策规定期内继续有效。《认定证明》在年检时,企业应提供本年度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等资料。对通过年检的,加盖"年检专用章"。发现有涂改、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应立即收缴,并对骗取国家 
  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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