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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石劳社[2006]59号颁布时间:2006-07-16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
  (一)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与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的,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由企业负责收回并上缴发证机关。
  (二)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与企业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且未再就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二、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市内区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携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公示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发。
  (二)各县(市)、矿区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上程序由县(市)、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三、关于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承担职业培训业务。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教学场地、社会认同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颁发《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区内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及由市劳动和保障局负责;县(市)内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及职业培训补贴审核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二)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职业培训业务时,应当携教学计划、《参加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教材、《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提前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三)经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直接发放到申请者本人。
  四、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办法和管理
  (一)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携《居民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及有效证件和证明,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就业困难对象认定。
  (二)发证机关审核认定后,在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一栏中注明“4050”、“低保人员”、“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夫妻双方下岗失业”“市(市以上)级劳模”、“军队复退转军人”或“零就业家庭”等字样。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
  灵活就业是指城镇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平均每周从事1个小时(含1个小时)以上,且没有固定的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服务单位的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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