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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

冀建房[2006]283号颁布时间:2006-06-16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均需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自检查开始至省建设厅公布检查结果之日,暂停受理原有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企业按规定规范名称,可在资质检查的同时进行。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是否规范;注册资本、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同时在其他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供职的人员不计入企业专职人员);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企业经营业绩情况。要求: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5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且2005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级资质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已开工建设,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暂定资质开发企业不对经营业绩进行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备案证明的建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项目以及代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建设的项目不计入企业经营业绩。
  (三)2005年以来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包括行政违法和严重的民事违约行为。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情况。尚未与政府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脱钩的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其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情况。
  三、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附件1);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出资人明细。自然人出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原件,法人出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和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原件,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职称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及原件。其中,企业聘用的人员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的工作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不在职的证明;身份证编号为15位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18位身份证编号的身份证明。
  (6)2006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
  (8)企业经营业绩的证明。已经交付使用的项目和竣工正在销售的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及原件。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预售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及原件。
  (9)未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的企业,需提供改制进展情况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制计划。
  四、资质检查的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资质检查合格:
  1、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2、法定代表人未在其他企业兼职;
  3、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业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6、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2005年以来无不良经营行为;
  8、公司名称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注册资本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原有国有、集体企业未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的;
  3、三级资质企业近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4、2005年以来有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5、2005年以来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6、2005年以来有合同欺诈行为、以及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7、2005年以来参与集资建房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在集体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经营,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吊销资质证书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五、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
  1、企业按照资质等级的条件进行自查。
  2、登陆河北建设网,通过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有关情况。认真核对无误后,在网上向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
  3、企业将检查材料、自查意见上报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扩权县(市)主管部门检查
  1、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检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后将有关材料的原件退给企业。
  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原定资质进行检查,提出明确的检查意见,并将检查初步结果(附件2)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厅。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初步结果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和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厅检查
  省建设厅从各市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各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
  六、检查时间安排
2006年8月底前,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完成检查并将检查初步结果报省建设厅;2006年9月初,省建设厅组成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未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检查后一律注销。
  (二)资质检查结束后,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从河北建设网上申报。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略)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初步结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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