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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冀财会[2006]8号
颁布时间:2006-03-07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88]财会字第38号)的规定,决定对我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荣誉证书的条件
1、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2、财会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周年数。
3、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除第1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因工作调动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4、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方可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申报程序
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
2、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省财政厅验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要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发现骗取的,将收回《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不列入颁发荣誉证书范围的人员包括:
(1)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人员;
(2)已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现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
2、列入颁发荣誉证书范围的人员包括:
(1)现在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工作的人员;
(2)在财政、税务部门工作满30年的人员;
(3)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一直从事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或具备财经专业学历而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作为财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各市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会计人员的申报工作,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和本人2寸免冠近照1张,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张学军
联系电话:0311-87010253 87011251-6810
传真电话:0311-87874829
附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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